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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快看:当保险遇见信托
来源:用益信托网     时间:2022-10-19 15:38:13

在2022年4月的信托业务分类指引征求意见稿中,保险金信托赫然出现在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业务项下,这是自2014年国内首单业务落地后保险金信托第一次得到官方文件的认可。保险金信托究竟是什么,它是怎样诞生的,国内的保险和信托又是怎样实现结合的呢?

保险金信托源自自下而上的创新

保险金信托最初诞生于1886年的英国,更有意思的一个事情是,其实信托这个制度也是发源于英国的。进入20世纪,美国的保险机构就开始设立信托部门经营保险金信托,这类产品在美国本土具有普遍的税筹功能。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业务是从2001年左右开始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理赔资金被受益人、监护人挪用,其中也有一部分是为了实现税收筹划、规避赠与相关税务的功能。


(相关资料图)

我国大陆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业务是从2014年开始进行,至今已有八年左右的时间,当时是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诚人寿合作落地了国内第一单保险金信托业务。在2016年,友邦保险推出了保险金信托2.0模式,实现了投保人和受益人进行变更。目前,行业内也在积极探索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

到2022年,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差不多一半左右已经与保险公司开始合作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保险金信托起源于海外,这项制度并不是我们国内的金融从业者闭门造车、自说自话创新出的,它在海外是经过市场检验的。我们把它从海外引进过来,结合国内的法律制度进行创新、改良,并最终生根发芽。

保险金信托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是在实践中创新出来的一款金融产品。很多金融产品服务都是自上而下产生的,比如监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出来了以后,我们按照法律和监管的要求,设计一款金融产品。但是保险金信托不一样,它是发源于民间的,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并且通过升级迭代不断优化和完善自身的功能。

保险金信托的模式迭代

在海外成熟市场,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并非泾渭分明,保单作为一类重要的资产,可以顺利的进入家族信托账户,成为资产配置的组成部分;信托账户中的现金资产也能够灵活的投向保险产品。但是,海外的这种做法却与我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投保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保险利益,也就是说,丈夫给妻子投保是可以的,给孩子投保也是可以的,但给单位的同事,或者毫不相识的路人投保则是不可以的。这种规定其实是为了规避保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甚至是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例如债权人给债务人投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时,人为制造保险赔付事件(制造债务人的意外死亡等)以此骗保。

正因为有保险利益的相关要求,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就不能直接充当投保人为委托人设立保单。也正因如此,国内的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信托法》中的相关要求,创造性的设计出了国内保险金信托的各种模式,通过变更保单中的不同角色,实现了保险金信托的设立。不同的模式有其各自不同的做法,从而产生了不同的效力。

1.0模式

从2014年中信信托落地第一单保险金信托开始,到2016年友邦保险创设2.0模式,初始阶段的保险金信托都是按照1.0模式设立的,直到今天仍有一些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还在按照这个模式在合作。

所谓的1.0模式,就是信托委托人先购买一份保险,再将保险的受益人变成信托公司。这个时候理赔款的给付路径不是直接给到受益人,而是先给到信托,再由信托给到受益人。

这样做有什么意义呢?我们以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比如一位年轻的母亲意外离世,留下了一大笔保险金给到她的未成年的孩子。这个时候,孩子的父亲要求将理赔金一次性取出来,并宣称这个钱是要给孩子买房子用的。但其实这笔钱并没有买房子,而是为了给新交的女朋友买钻戒、买豪车,这是国产都市伦理剧里面经常出现的桥段。姑且不论剧本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设定信托,单纯一个保单是无法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

如果我们能够在投保的同时去设立了一个信托,那就是另外一个景象了。投保人身故后,理赔金不是直接给到孩子(或孩子的监护人),而是给到信托受托人。如果需要用钱,就得从信托账户来支取的。

那么问题来了,有人说我从信托账户里不一样可以把这个钱拿出来吗?不一样,信托层面就可以设定很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说母亲可以在信托里面设置这样的一个条件:每年只能提取整个信托财产的5%,比如一共100万,每年最多拿5万块钱。所以即使这个时候,风流而且不负责任的父亲,想把这个钱拿出来讨好新欢,他也拿不了多少钱,更多的钱是必然是放在信托里面的。

此外,信托还可以设置监察人的角色。比如将孩子的外公设为信托的监察人,从信托里每支取一笔钱,都需要外公的同意。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想象,这个风流不负责任的父亲,想从信托里面拿钱出去挥霍,那就很难了。

所以可以看到,如果我们在保险项下再加一层信托,可以让这个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一层保障,更好的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然而1.0模式在风险隔离功能等方面还是存在比较明显的瑕疵。我们可以假定另一个场景,年轻的母亲没有离世,而是跟父亲离婚了,这时候应该怎样做才能最好的保护孩子的利益呢?

2.0模式

这种情况下就要引入2.0模式了。因为父亲在离婚时可能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其中就包括母亲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的保单。如果这个时候母亲做的是1.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已经把受益人变更成了信托,但是投保人依然是母亲自己,那么父亲是有权利要求分割这张保单的权益的。如果母亲自己额外再掏钱给到父亲,把父亲的一半权益买下来,就可以继续保留这个保单。但如果不额外地掏钱给父亲补偿的话,法院是可以判决这个保单进行分割的,即保单协议撤销,撤销回来的钱进行分割,钱的一半给到父亲。这种情况下,保单其实相当于已经被撤销了,相应的,保险金信托也就被撤销了。所以,保险金1.0模式是无法防范婚姻风险的。

对于债务风险,1.0模式的防范效果也比较有限。比如前文案例中的母亲被债务人起诉,法院也是可以把保单进行撤销的。所以1.0模式的根本问题就是无法将保单的权益与信托的委托人之间进行隔离。

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做法也很简单,就是在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的同时,把投保人也变更为信托公司。投保人已经变成了信托公司的情况下,无论是婚姻问题还是债务问题都不会对保单造成影响,因为这个时候保单已经不在委托人名下了。

但是2.0的模式仍然不是完美的。例如委托人原本希望期缴保费,以此减轻现金流压力,但是按照2.0模式,信托公司会要求他一次性把所有保费打到账户里,由信托代为期缴,这就会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此外,在2.0模式下谁来充当信托的委托人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其实从法律的角度讲,保险的受益人更合适做信托层面的委托人。但出于业务逻辑和现实层面的考虑,保险的受益人做信托的委托人存在很多问题。所以现实中的做法是以投保人作为信托的委托人。

3.0模式

所谓3.0模式业绩与国际接轨的通行做法,这个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实现信托账户中全品类资产的配置,在引入保单资产后,配置策略更加符合跨生命周期的资产配置理念,在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能有效管理客户的人生风险,做好人力资本的配置工作。

目前国内的保险金信托暂时止步于2.0模式,尚未实现“三级跳”的最后一跃,但行业内已经在积极探索与海外成熟模式接轨的3.0模式。

保险金信托3.0模式的设立可以分成两步:第一步就是委托人先设立信托,第二步是以信托的名义购买保险。对比来看,1.0和2.0模式都是先有的保险,再办理保全变更,变更受益人(2.0模式是变更受益人以及投保人)。

那么3.0模式下的信托财产是什么?可以认为是现金加保险金请求权。首先,如果要设立信托,就必须拿一部分现金来设立,设立信托之后再用现金去购买保险。其实这个时候相当于又将保险金信托请求权加入进来作为信托财产,所以保险金信托3.0模式的信托财产是现金加保险金。

保险与信托结合的法律基础

无论是在1.0版本中变更受益人,还是2.0版本中同时变更受益人和投保人,都要符合《保险法》的要求。这是一个漫长而纠结的过程,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监管部门三方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和沟通协调才得以最终落地。信托在办理保险变更的时候一般都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因为《保险法》明确指出,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就视为具有保险利益,而这也成为国内保险金信托制度的法律依据。

因此,国内在设定保险金信托的时候,必须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我们在签订保险信托合同的时候,一般都要求被保险人出具同意函,或者说在合同相关的文件里面签字,即同意信托作为保险层面的投保人以及受益人。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全变更的时候,也要看到被保险人同意的文件,这是《保险法》的要求,信托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相当于取得了《保险法》的认可。

从《信托法》法的角度来讲,对保险产品的种类也是有要求的,不是任何一个保险产品都可以跟信托结合。比如意外险就不行,因为这类保险产品的赔付具有不确定性。我国《信托法》有明确规定,要求信托财产必须具有确定性,如果信托财产不具有确定性的话,信托就是无效的。

除了险种方面的要求以外,《信托法》还有一个重要的要求: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财产,并且是合法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投保人作为信托层面的委托人是最合适的。因为相比较而言,如果保险金的请求权被视作一种财产,那么投保人是最合适的拥有主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相比较而言,都或多或少的从目前的法律架构下面有些瑕疵。

无论海外还是国内,保险和信托的结合都能够找到恰当的法律和制度基础,这种源自民间的金融服务创新也因此最终得到监管当局的认可。

家事信托的价值就是在于风险隔离,财富传承,更好地保护家庭财产,这是信托制度的价值所在,这种价值跟保险特别的契合。我们知道保险的价值就是在保护我们家庭整个的财产,或者说让这些风险可以来进行对冲,其实也是保护家庭,也是隔离风险。因此保险和信托之所以能够结合,就是因为它们两者从基因和文化上特别的契合,不仅有法律层面的认可,更有精神层面的共鸣。

作者:资 管 云 来源:资 管 云

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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