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在较短时间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证券法》规定,上述特定主体在6个月内的买卖行为属于短线交易。同时,《证券法》授权证监会可以规定豁免情形。从监管实践看,为支持和鼓励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发展,证监会已允许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即对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多只公募基金合并持有同一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并在6个月内买卖的,不认定为短线交易。对全国社保基金也作了类似安排。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扩大,外资已成为A股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之一。截至2022年9月底,外资持有A股流通市值2.77万亿元,占A股总流通市值的4.35%。今年1至9月,沪深股通累计净流入A股市场520多亿元。在沪深港通机制下,外资一般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进入A股市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并不实际参与交易。同时,境外公募基金管理人在内部控制、治理结构、投资管理模式等方面与境内公募基金管理人并无本质差别。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建议,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授权,拟明确外资适用特定短线交易规则。这是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制度型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外资参与A股市场的便利性,稳定外资预期,更好保障沪深港通机制的运行效率,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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