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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披露并停止卖出公司股份 股东胡小周收深交所监管函
来源:公司调查     时间:2023-03-29 12:56:06

览富财经网讯: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视通”)原持股5%以上股东胡小周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停止卖出公司股份,收深交所监管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3月21日,真视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胡小周作为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97,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减持完成后,胡小周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从5.23%降低至4.23%。胡小周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停止卖出公司股份。

胡小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胡小周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前述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得计入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及时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

来源:览富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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