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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2.27亿!中民投资本3.23亿股长城人寿股权被拍卖
来源:     时间:2022-10-13 09:52:29

公告显示,长城人寿的2.69亿股权将以评估价的七折作为起拍价而进行拍卖,拍卖时间始于11月18日,保证金2400万元。目前,该拍卖信息已获得200余次围观。

打七折拍卖,起拍价2.27亿元

根据公开信息,上海金融法院将于2022年11月18日10时至2022年11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本次公开拍卖的标的是长城人寿2.69亿股股权,该笔股权由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拍卖背后涉及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拍卖公告,上述长城人寿2.69亿股股份价值为3.2334亿元,但起拍价则为2.27亿元,由此计算,起拍价为市场评估价的70%。

公告显示,根据相关规定,接受本次处置标的的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企业有办好保险公司的动机和能力,应立足长远发展和稳健经营;入股资金必须为自有真实合法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良好,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不存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二(五)条等所列的禁止性情形。

此外,此次拍卖的保证金为2400万元,竞买人须通过“淘宝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长城人寿上半年亏损4.2亿元

公开信息显示,长城人寿成立于2005年,公司总部设于北京,注册资本超55亿元,总资产超过600亿元,已在北京、山东、河北、河南、四川、安徽、湖北、广东、重庆等省市设立13家分公司,机构总数超过230家,旗下拥有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四家控股子公司。

评估报告显示,2019年-2021年,长城人寿营业收入分别为97.25亿元、108.69亿元、132.50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1.15亿元、1.35亿元、1.49亿元。不过,2022年上半年,长城人寿实现营业收入85.86亿元,净亏损4.2亿元。

长城人寿在2022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上半年,公司实现总保费收入79.62亿元,年度计划达成率61.33%,同比增长32.32%。其中,新单保费累计达成39.49亿元,年度计划达成率73.00%,同比增长68.64%。续期保费累计达成40.13亿元,年度计划达成率52.99%,同比增长9.17%。

长城人寿表示,截至2022年二季度末,公司主要保费目标达成进度良好,总保费、新单保费、续期保费年度计划达成率均超时间进度,且同比均实现正增长,战略执行风险总体可控。公司将坚持中长期战略目标不动摇,持续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以客户为中心提升服务能力、丰富产品供给、优化业务队伍,推动保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升战略实施能力。

总经理任职资格已在监管审批中

在人事任命方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长城人寿的总经理也一直未敲定。

2月28日,长城人寿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长城人寿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2月25日起,原公司总经理刘卫平不再担任该职务,指定王玉改为公司临时负责人。

公开资料显示,王玉改毕业于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长城人寿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历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银保渠道处经理、团委书记、人事管理岗,正华健康保险公司(筹)市场部高级经理,首创安泰人寿保险公司综合业务营销部经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部副总经理、团体业务部副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新业务部副总经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销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兼北区电销中心主任、银保中心主任、战略企划部总经理,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副书记。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保险公司确有需要的,在上述规定的累计临时负责期限内,可以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更换临时负责人的,保险公司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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