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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违规减持股票 收深交所监管函 天天快看
来源:公司调查     时间:2023-02-24 18:57:38

览富财经网讯: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电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收深交所监管函。


(资料图片)

据监管函披露中京电子于2021年7月9日、11月1日增持中京电子股票,增持数量合计9.03万股。2022年11月24日,中京电子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中京电子及实际控制人杨林合计持有中京电子股份的比例为27.77%。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中京电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中京电子股票580.2万股,减持金额为6,131.08万元。

中京电子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中京电子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杨林,男,1959年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职称,为公司创始人。曾在广东省广州军区部队服役,并在广东省惠州市财校和深圳市直属机关工作。历任广东天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京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2)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有关规定规范的其他持股主体,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关于持有期限、转让时间、转让数量、转让方式、信息披露、转让限制等规定。

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在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指引和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来源:览富财经网

标签: 中京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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