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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官网11月4日消息,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证监会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期,证监会已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暂行规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总体认同,并反馈了部分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暂行规定》按照《意见》要求,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及其展业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基金行业平台职责定位;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作出规定。
《暂行规定》提出基本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善组织架构和系统建设,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强化投资、研究、销售、风险管理、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能力建设,确保业务运作符合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切实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 5 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 5 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者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规定,保障投资人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
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来自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养老金资金和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自有资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中国结算、基金业协会、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稳妥推进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落地,更好服务于居民养老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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