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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新要闻】从张兰信托案看信托目的的正当性
来源:用益信托网     时间:2023-04-12 10:49:57

张兰信托案在引发人们因“信托被‘击穿’”而担忧的同时,我们也可以从相关司法文书中看出法官的审理逻辑,特别是新加坡作为遵循判例的国家,这将对我们今后在新加坡设立海外信托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失败乃成功之母,我们以此案为例就什么是信托目的,并将相关司法文书中有关信托目的的核心内容给大家做个分享。

一、什么是信托目的


(相关资料图)

信托目的指信委托通过设立信托所期望达到的目标,该目的可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样的,甚至可能是连环的,它通常会在信托文件中进行明确地约定。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需求,并为此设立家族信托,其目的也往往也是丰富多彩、各不相同的,因此,各国的成文信托法中都没有对信托目的的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不可能作出这种规定的。

从信托的历史起源看,信托成立之初是作为一种规避普通法为目的设计的制度,但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必然要求对信托的这个“初心”进行控制和规范。所以,各国一方面允许信托目的的自由确立,另一方面又要求信托目的必要遵守合法性原则,否则,将会面临相关司法风险。

二、张兰信托案中原告申请的事项与主张的事实

原告请求法院根据《银行法》附表3的规定批准其寻求与SE在各自银行的账户有效的文件,以协助他们追查这些资金。从司法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原告主张的主要事实有:其已完成了对俏江南的收购;张兰女士实行了财务造假;张兰女士作为SE的创始人可能已将因涉嫌欺诈的交易而支付给张兰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转移给了第三方。

由于原告认为SE为张兰所有,因此原告在申请中寻求与SE在各自银行的账户有关的文件,包括张兰女士将她的资产转移到其他司法管辖区,以使其远离原告,并使用第三方来做到这一点;以及原告用以证明张兰女士不法意图的其他事实。原告意欲通过其主张的上述事实证明——张兰女士存在将因财务造假而获得的资金通过设立信托实现非法转移的信托目的。

三、法院对张兰信托案的说理与裁定

法院认为CS和SE已卷入不法行为,即使这种参与可能是完全无辜的。已有的初步证据表明,张兰女士可能存在对公司财务记录的操纵,这可能使原告有权撤销SPA和相关合同,并对张兰提出索赔,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证据要求,而CS账户和DB账户由创始人张兰实益所有。

原告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追踪和查明资金的下落,如果法院不帮助原告,那么在作出最终裁决时,这些资金就可能消失,原告便无法获取,为了确保正义得到伸张,申请公开证据是必要的。但法院同时也作了特别要求,即所公开的文件仅与创始人在收购后如何使用资金有关,该文件将不包含关于创始人涉嫌欺诈性虚假陈述的信息,法官不同意通过提供这些文件来确定创始人所犯的错误及帮助原告在仲裁时得到有利证据。

因此,法官最后将公开的信息限制在追查资金所必需的文件上,命令DB和CS分别向原告披露的内容仅用于跟踪资金的目的,而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四、关于信托目的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在我国的信托业务实践中,关于信托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监管部门的认定较为宽松,并不限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存在监管套利的嫌疑时,可能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标准,以认定信托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

由于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具有了法律认可的独立性,各国都对设立信托的目的作出相应规范,因此,我们在设立信托时,需要有专业的团队就信托设立的目的是否正当给出专业意见,而该意见需要结合信托设立地、受托人所在地、信托资产所在地、信托管理行为所在地、可能的司法管辖地等不同法域的要求进行综合判断,以避免可能涉及到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托目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不一,最终导致家族信托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严重不良后果。

作者:朱 政,胡 守 维 来源:用益信托网

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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