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这个‘微’字,分量不轻,正是亮点所在。”1月31日上午,在浙江召开的介绍《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尹林直言,浙江的众多企业中,微型企业总体数量上非常庞大,占比近85%,与该省2006年出台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相比,新出台的《条例》护航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更好地彰显了浙江当下促进企业发展的鲜明导向。
“只有中小微企业好,浙江经济才会好。”在全力拼经济的关键时刻,2023年1月16日,《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落实,是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重要举措,为推动中小微企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从具体内容来看,《条例》分十章六十五条,包括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等专门章节。
尹林介绍称,在健全创业扶持体系、激发创业活力方面,《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首次体系化规定了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和创业教育等扶持措施,并将高层次人才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创业场所支持等政策予以固化提升。二是明确小微企业园建设应当坚持准公共属性,强化企业集聚、要素集约和服务集成等功能,并要求运营主体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育成服务。三是完善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支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统筹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布局,推动中小微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条例》培育扶持中小微企业,重点是推动它们向“专精特新”迈进。为此,在强化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条例》特别规定了以下措施,包括完善企业梯度培育机制,要求政府制定分层分类扶持政策,加强优质中小微企业培育;推动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规定省专精特新产业领域目录应当重点培育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板,并明确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支持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建立研发机构、异地人才使用、科技奖项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等方面规定具体举措,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要求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等资源,鼓励引进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研究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机制等。
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同样是《条例》所涉及的重要内容,包括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等方面合作,支持培育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创新平台和基地等。
受近年来疫情持续影响,浙江广大中小微企业正面临诸多挑战,需更多的扶持和孵化,以及细化的政策去支持其发展。对此,尹林补充介绍称,《条例》还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纾解融资困难,如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增信、贴息、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等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逐步扩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并将普惠金融实施成效、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等情况作为对其考核、奖励的重要指标。
不过,要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还需多方发力。省经信厅副厅长岳阳表示,接下来,浙江将进行组织宣贯活动,加强推进任务分工落实,同时每年对《条例》列出10项左右的重点条款,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我们考虑重点要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服务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就相关条款在这些方面进行突破。”
X 关闭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