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产信托投资者踩雷之后,在信托公司迟迟不能兑付的情况下,最后希望通过诉讼讨回本金。但并非只要投资者提起诉讼就能获得法院支持,法院的判决和投资者的设想一般差距很大,我将通过一系列文章努力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今天是第一篇:违约赔偿之诉。
(资料图)
在信托公司迟迟不能兑付本息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投资者都是直接起诉信托公司,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损失。注意,在违约赔偿之诉中,投资者未对信托合同效力提出质疑,也就是说信托合同是有效的,投资者提出诉讼的理由是信托公司违约,进而赔偿自身损失。
在这类诉讼中,需要把握一个很关键的时间点,那就是信托计划是否已经终止清算。
(一)信托计划未终止清算。在信托计划未终止清算的情况下,无论投资者提出信托公司如何违反了合同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法院均不会支持,直接理由就是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前,投资者的损失尚无法确定,也就是说信托公司还在积极处置信托计划过程中,你的本金及收益是否真的会损失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我看过的投资者起诉信托公司的案例中,只要信托计划未终止清算,基本都是投资者败诉,理由就是损失尚未确定。注意啊,这是地产信托投资者维权最大的难点,如果信托公司一直不终止清算信托计划,一直延期,投资者岂不是要一直等下去不能诉讼吗?答案是:是的。某信托的一个工商企业融资在16年出险,直到现在还在处置当中,十几个投资者一起起诉至法院,均因“信托计划未终止清算,损失尚未确定”而败诉,至今还在维权中。这时候投资者应该怎么办呢,投资者可以提起“解除信托合同”之诉。这个我会在公众号下一篇讲。
(二)信托计划已终止未清算。正常情况下,信托计划一经结束,信托公司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注意啊,终止和清算是不一样的,信托终止是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解除了,信托清算是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信托清算目前是判断投资者损失的唯一依据。只有经过了信托清算,投资者最终的损失才可以确定。所以,在信托计划已终止未清算的情况下,投资者虽然在法律上与信托公司已经解除了信托关系,但由于未经清算,损失无法确定,投资者起诉至法院时,法院依旧会按照损失无法确定判定投资者败诉。这时候投资者应该怎么办呢,投资者可以提起“信托清算之诉”,要求法院判决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计划终止后进行清算,先确定自己的损失。
好多投资人不了解“信托未清算导致损失无法确定,进而败诉”的逻辑关系,盲目起诉,结果律师费和诉讼费了花了好几十万,金钱、时间和精力都投入了,最后的结果还是败诉,我看了特别为投资者不值,本来信托损失已经很惨,结果又因为诉讼造成了第二次损失。有些法官会劝你撤诉,因为诉讼结果很清楚,不想你二次损失,所以有时候法官不受理你的案件不是对你有意见,而是想对你好。
(三)信托计划已终止已清算。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之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已经通过清算进行了确定,法院这时候就不会再以“信托计划未终止清算,损失尚未确定”为由判决投资者败诉,而是进入了另一个审判阶段: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中是否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是否违约的举证责任在投资者,投资者需要证明受托人存在违约行为。一般来说,投资者主张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说白了就是信托公司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误导投资者购买了信托计划。在九民纪要之前,这个主张基本都不会得到支持,但在九民纪要对适当性义务有了新的要求之后,法院对该义务的判断逐渐开始有利于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投资者起诉信托公司很重要的一个诉讼理由,法院也出现了基于适当性义务判决投资者胜诉的案例。
(2)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就是信托公司有没有及时准确的向投资者披露项目的进展。
(3)受托人勤勉尽责义务的违反。投资者一般会主张信托公司尽调不充分啊、借款人财务不真实啊、融资方负面舆情啊、贷后管理不到位啊等等。
这个诉讼最大的难点是投资人举证信托公司违约很难,因为项目管理的所有资料都在信托公司那里,投资者手里只有信托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而这些文件都是信托公司已经经过内部层层审核之后披露给投资者的,很难判定信托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基于取证难,又衍生出了另一个诉讼——投资者的知情权诉讼:投资者专门要求信托公司提供信托计划相关资料。有的投资者在赔偿之诉中捎带提起知情权诉讼,有的投资者很聪明,先提起知情权诉讼,然后在掌握了一定证据之后再提交赔偿之诉。知情权之诉最大的问题,法院对知情权范围的界定目前还比较窄,例如有些法院认为尽调报告就不属于投资者的知情权范围,尽调报告上的错误也不构成受托人违约,理由是尽调报告是信托公司内部审批文件,而不是对外推介资料。
法院最终会根据信托公司违约情形以及违约程度判决赔偿的金额。这里面就有很大的法官的主观性因素了,他要从主观上去判断信托公司的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强,赔偿金额就多,因果关系弱,赔偿金额就少。这里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根据信托合同,投资者只能到信托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无论是对法院甚至法官的了解程度,还是诉讼的便利性,这又是对投资者不利的一个地方。
总结
违约赔偿之诉是在信托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提起的诉讼,这类诉讼必须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之后方可提起,如果信托公司一直宣布延期,未进行终止清算,投资者损失不能确定,导致了起诉即败诉的法律后果。针对这一弊端,投资者可以提起“解除信托合同之诉”,该诉讼不主张在信托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判决信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直接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信托合同,并要求信托公司返还本金。
作者:令 狐 信 来源:令 狐 信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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