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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兰信托案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来源:用益信托网     时间:2023-04-10 15:40:15


(相关资料图)

“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一案(本文简称“张兰信托案”)近日被众多媒体评述。家族信托,尤其是海外家族信托一时间走进了寻常百姓的视野,更是引起了有意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士的担忧,本文将从“信托财产独立性”角度,分享张兰信托案的有关看法。

什么是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以及由此交付的财产所衍生的其他财产。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则是指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信托一旦有效地设立,信托财产便不再属于委托人,也不属于受托人,同样也不属于受益人,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在信托制度和信托文件保护下的财产不被非法减损、侵占或处分的法律属性,信托财产既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也不被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具有风险隔离功能,这也是信托财产区别于其他财产独特的魅力所在。

信托财产独立性遭到破坏的后果是什么?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如何遭到破坏的,它遭到破坏的后果是什么?我们从新加坡高等法院公布的两份司法文书中可以看出,张兰女士香港账户经理于2014年3月13日曾发出一封电子邮件,其中指出创始人表示希望“将资产转移到其他机构”,根据客户经理的理解,这“不仅是出于税务筹划的目的,而且她的律师正在帮助她减轻对其业务出售给私募股权的有追索权条款的担忧”;信托设立后,张兰女士的律师和DB的律师交换了信件,表明双方均将张兰女士视为DB账户的实益所有人;同时,张兰女士还将CS账户和DB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包括她自己和王先生在内的银行账户中,原告据此认为:这表示张兰有通过设立信托实现资产转移资产的不法意图。同时,尽管张兰作为创始人已于2014年6月4日将SE(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的股权转让给亚洲信托公司了,但她仍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汇往SE名下的银行账户,且声明她与SE的关系是“SE由其拥有”。而SE在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也没有就其账户被冻结一事向CS(Credit Suisse AG)和DB(Deutsche Bank AG)发出任何抗议,特别是因为CS账户的冻结近乎已导致SE的运营需要得到原告的同意。这些破坏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意图和行为导致法官得出这样的结论:张兰作为创始人是SE的实益所有人,CS账户和DB账户以SE的名义存在的事实不会成为其同意原告申请银行披露相关文件的障碍。根据以上描述,我们也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张兰女士破坏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据此批准了原告要求指定银行账户接管人的申请。

张兰信托案给了我们哪些启示?

张兰信托案告诉我们,设立信托的目的应当合法,信托一旦有效地设立,信托财产便具有了独立性,而且这种独立性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信托设立人不得将自己的财产与信托财产相互混同,更不能非法侵占或者意图侵占信托财产。委托人想通过设立信托实现自己的相关安排,其实是完全可以明确地写入信托文件加以确立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评价各相关主体是否尽职履职的依据。当然,信托目的是否合法及信托是否能有效地设立,各国要求不尽相同,尤其是遵循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其规则体系更为分散而庞杂,因此,设立信托尤其是海外家族信托是件极其专业的事务,特别是对于多目的安排的信托,在设立前的筹划、设立中的协议签订以及设立后的持续管理中,都应当有专业团队的全程陪伴,唯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证您的信托不会被“击穿”。

作者:朱 政,胡 守 维 来源:用益信托网

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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