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陈某向贾某购买一张闲置的桌子,双方约定全款为2800元,先付定金1400元,2021年7月1日交货时给付余款1400元。原告当日通过微信支付定金1400元。但到了交货期,陈某多次催要,贾某未发货,并称桌子已经卖出,无法交付货物。陈某要求贾某双倍返还定金2800元,贾某拒绝,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双倍返还定金2800元。法院审理后裁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双方约定商品总金额为2800元,其中定金1400元,原告已按约支付,被告未按约发货,且在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发货,其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预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已经超过了法定上限,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原告支付的1400元中的560元视为定金,被告应双倍返还1120元,余款840元应视为预付款,被告亦应返还,故被告共计应返还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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