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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了就不违法?最高检发声-热门看点
来源:用益信托网     时间:2023-06-14 09:32:33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突出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相关资料图)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案件18万余人。同时,依法从严惩治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养老、区块链等领域新类型非法集资,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43件重大案件,2018年以来共起诉非法集资案件11万余人。

该批指导性案例共3件,分别是: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孙旭东非法经营案。其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对正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意义。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张业强、白中杰将其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并在南京等多地设立分公司,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骗取投资人信任,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与投资人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

同时被告人鹿梅自2016年8月起负责公司“资金池”及其投资项目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划拨以及私募基金本金、收益的兑付。经查,张业强、白中杰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76.81亿余元。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2019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2020年1月10日又补充起诉了部分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白中杰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一千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鹿梅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一千万元。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经南京、苏州、广州相关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相关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对28名分公司负责人、业务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部分人适用缓刑)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对该案件,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与公募活动存在明显区别。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线。

最高检表示,该案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一是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

二是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名义,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集资诈骗罪。

三是围绕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收益分配规则、投资人信息、资金实际去向等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引导取证、指控证明工作。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时,不能局限于备案材料、正式合同等表面合乎规定的材料,必须穿透表象查清涉案私募基金实际运作全过程,提出引导取证意见,构建指控证明体系。

作者: 来源:综合其他媒体

责任编辑:ll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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