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盘后,宜通世纪(300310.SZ)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处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具体来看,2016年10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10亿元。
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在方炎林、李询(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ERP系统中虚构订单,在ERP系统中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
通过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倍泰健康合计虚增与北京远程系相关公司、河南欧利特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业务收入9734.39万元,虚增成本5260.9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83.86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3.7%、9.75%和15.67%。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2017年年报有虚假记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认为,宜通世纪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钟飞鹏作为宜通世纪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未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2017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汉鹏作为宜通世纪时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保证2017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宜通世纪在听证中提出,公司没有违法故意,自身也是受害者,信息披露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倍泰健康与北京远程系之间的部分业务真实发生,请求免除处罚;钟飞鹏、郭汉鹏提出,二人已经严格履行了相关职责,对拟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主观过错,要求其发现倍泰健康造假的相关违法行为超出了自身核查能力范围,且两人在倍泰健康造假案件发生后积极履职,请求免除处罚。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考虑到,案涉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虽由倍泰健康财务舞弊产生,但宜通世纪未对倍泰健康实施充分有效的管理,钟飞鹏作为公司董事长、郭汉鹏作为时任总经理,对倍泰健康未予以充分、必要的管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对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宜通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钟飞鹏、郭汉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宜通世纪300310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18年4月3日至2022年11月4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且在2022年11月4日收盘时仍持股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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