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晚间,ST宏达(002211.SZ)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ST宏达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处以合计155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隋田力、杨鑫和乐美彧均进行了陈述和申辩。隋田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因目前涉嫌刑事案件,个人名下财产和收益均处于扣押状态,未来没有相应履行能力,恳请能够从轻、减除处罚。
同时,杨鑫、乐美彧也分别以未刻意隐瞒信息、并非蓄意导致公司商誉未能按规定计提减值以及未系统参与财务造假为由申请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针对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证监会复核后决定不予采纳。
(相关资料图)
决定书中显示,ST宏达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包括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以及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而虚增利润。
具体来看,2019年1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约1.22亿股宏达新材(即ST宏达)股份转让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隋田力与上海鸿孜法人代表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前者持有宏达新材股份,隋田力成为宏达新材的实控人。
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如实披露公司实控人,在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披露的实控人均为杨鑫,构成虚假记载。
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引入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该业务在隋田力主导下,通过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形成自循环,产品实际未实现终端销售和运用。
通过上述业务,宏达新材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虚增收入2.47亿元和4.89亿元,分别虚增成本2.17亿元和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0.30亿元和1.03亿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之比分别达到38.9%和146.1%(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1%),导致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构成虚假记载。
此外,宏达新材在2020年年末对收购企业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引入大量组装业务收入,违背了收购交易达成时管理层对未来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贴片业务的假设。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0.76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1%(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进而导致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宏达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控人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公司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ST宏达主营业务为硅橡胶及其制品的加工销售、专网通信设备的加工、组装、检测及销售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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