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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刘向在《说苑·杂言》中提出“天生万物,唯人为贵”,集中概括了我国自古以来一直遵循的人本哲学。作为从事家族信托等财富管理实务人员,笔者发现财富管理中普遍存在“重财轻人”倾向,即重财富规划、分配、传承,而轻受益人三观培养和能力建设。财富是把双刃剑,没有掌握和运用财富的能力,巨大的财富不仅不会造福家族,而且还会反噬后代。西汉时作为帝师的疏广,在论及传富子孙时说:“吾岂老悖不念子孙哉!顾自有旧田庐,令子孙勤力其中,足以共衣食,与凡人齐。今复增赢馀,但教子孙怠堕耳。贤而多财,则损其志,愚而多财,则益其过。”虎门销烟的民族英雄林则徐延续了疏广的思想,留下了“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的家训。在浩瀚的中国古代典籍中,此类记载比比皆是,说明我国古代贤人对后代培养和物质传承的辩证关系已有非常深刻的认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规定,“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据此,我们在家族信托实务开展中,一般会建议高净值客户将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之一,将信托财产的部分收益以信托利益形式支付给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然后由同时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客户子女担任慈善项目的组织者或执行人,躬身入局,积极参加慈善活动,在组织活动中锻炼能力,在贫富对比中珍惜现有生活,在慈善给予中体会安宁快乐。通过这种方式,在物质传承的同时,对家族信托受益人进行能力建设和精神传承,培养其掌握和正确运用财富的能力。
那么,由慈善信托还是慈善组织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呢?这就需要了解两者之间的以下主要区别:
1、慈善组织属于非盈利法人组织,而慈善信托一般是由信托公司担任管理人的法律架构,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慈善组织通过将捐赠金额较大的家族信托受益人吸纳为理事,按照组织章程,参与基金会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贯彻家族信托受益人意志,而慈善信托则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直接由家族信托受益人作为慈善项目执行人或信托监察人,由其筛选慈善项目并组织实施;
3、慈善组织设立较为严格、复杂,比如一般设立资金不低于200万,且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人员;而慈善信托则无设立金额,办公场所、人员等要求;
4、慈善组织根据是否具有公募资格,对当年度支出比例有不同要求,比如公募慈善组织,当年度公益慈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而非公募慈善组织,当年度公益慈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慈善信托则不然,丰俭由人,根据项目需要及执行人意愿决定使用金额,无当年度最低支出比例要求;
5、设立慈善组织或向慈善组织捐赠的主体,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前抵扣等税收优惠,而慈善信托管理人尚无法为委托人开具抵税发票。实务中,一般采取慈善组织与慈善信托并用模式,取两者之长,即先由慈善组织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之一,然后再由慈善组织做慈善信托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通过慈善信托开展具体的公益慈善活动。既能灵活简捷操作又能为信托委托人开立抵税发票。
在慈善资金使用上,“扶贫不如扶志”,因人所需,精准施策,将慈善捐赠效用最大化。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变化,更多着眼于被扶持对象能力建设和情感陪伴,为他们提供成长锻炼场景以及就业创业机会,并与志愿者组织联动,为他们对当地老年人或留守儿童进行情感陪伴提供资金支持。慈善项目具体选择,主要由家族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指定,作为信托管理人的信托公司也可提供现有运行中的慈善项目供参选。因为慈善信托主要作为家族信托精神传承的一种方式,要求家族信托受益人必须参与到慈善项目中,负责慈善项目的选择、组织、实施,信托管理人予以协助。根据需要,慈善资金使用效能评价可以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金额的参数指标。“积善之家必有余庆”,以善助商,善行天下,通过慈善项目使家族信托受益人健全三观,锻炼才干,衔接社会资源,增强掌握和运用财富的能力,利于家族后继有人,福泽永续,基业长青。
作者:王 中 旺 来源:WEALTH 财 富 管 理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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