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家族信托被“击穿”的表述被创造出来。它虽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但还挺好使,至少很形象,也绝少误导。
(1)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实际含义是:家族信托没有能产生债务隔离的后果,信托财产被委托人的债权人追索到。或者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效果没有产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家族信托被击穿,并不影响信托本身的效力。这类似于刺破公司面纱——公司法人本身仍然存在,但法院在个案中让股东为公司的债务负责。
反推可以得知,信托有效成立,并不必然产生破产隔离功能。
即,信托生效≠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02
正如我们无法描述如咖啡的香味,我们尝试用“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术语描述信托的多重资产隔离功能必然存在某种疏漏和误导。信托财产独立性至少包括:
信托财产对委托人(债权人)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对受托人(债权人)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对受益人(债权人)的独立性等。
前一阵我们热烈讨论的案例,主要涉及第一方面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对委托人(债权人)的独立性。
03
信托业长期从事的融资信托业务会形成路径依赖。
在我国的背景下,信托公司过去从事的多是资管业务和融资服务业务,特别是融资服务业务,大多是“项目导向”的——先有一个需要融资的项目,信托公司设计出一个信托产品来满足融资方的需要。
----此时,如果不是通道业务的话,投资项目的寻找、信托计划的设计都由信托公司操刀,委托人(投资者)只是“购买”了一个“信托产品”,只有take it or leave it 的“选择权”,信托产品也只是在形式上“遵照委托人的意愿”,受托人在事实上占主导地位,信托公司主要在向项目方提供融资服务(这也是融资信托被监管诟病的地方)。
----此时,如果是通道业务,信托公司相当于通过约定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奇妙的是,通道业务中倒有几分“服务”委托人的意思。
长期从事这种业务,也会使从业者产生一些惯性思维——对委托人的依赖。由于融资信托等属于自益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中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指示、同意或者授权,项目如果存在损失,受托人大概率可以免责(当然也有例外)。
04
而家族信托是服务信托、他益信托。
信托法第2条规定,受托人需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事务。在商事信托(金融信托)这种自益信托中,“按委托人的意愿”和“为受益人的利益”是不矛盾的。
但在家族信托中,信托设立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信托设立之后,要按照信托文件所体现的意愿,信托文件没有体现出委托人有某种意愿,受托人去征求委托人新的意愿,可能会违背受益人的利益。
所以,家族信托中,受托人不能时时寻求委托人的指示。
信托≠委托。
05
在我国,信托大多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受托人往往重视委托人的合同当事人的地位。
但是,信托设立之后,委托人的意愿已经体现的信托合同中了,除非保留变更的权利、或者事后取得受益人的同意,委托人也不能改变这种意愿。
这也是“意思冻结功能”的消极的侧面。
06
在家族信托中,要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信托公司主导信托合同的内容。此时信托公司一定要基于受托人的地位,确保信托合同的合理、公平,不能滥用自己作为受托人的地位。
信托文件中如果不合理地为委托人保留了可以自由支配信托财产的地位,若信托被击破,信托公司应当担责。委托人和受益人似乎都有起诉受托人的权利。
第二种情形,如果委托人(及其专业团队)主导信托合同的内容。受托人对明显不合理的条款设计当然有义务提醒。但委托人有设计出愚蠢的信托条款的权利,受托人必须听从。若因此信托被击破,则受托人一般不需要担责。受益人可以其起诉所谓的专业团队。
但是,如果委托人(及其专业团队)设计的信托条款没有为委托人保留过分的权利,但是委托人事后主张该种权利,受托人有权(有义务)拒绝,若不拒绝,信托因此被击破,受益人可以起诉受托人违反信托。
07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
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
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
信托法授予委托人法定的监督权力,除此之外,若信托文件没有约定,委托人就没有别的什么权利。
作者:赵 廉 慧 来源:InlawweTrust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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