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晚间,ST步森(002569.SZ)公告称,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5号)。
经查明,2021年1月22日,步森股份控股股东东方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2021年6月,步森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步森股份迟至2021年12月29日才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年1月18日,步森股份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迟至三个多月后的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步森股份时任实控人王春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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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春江担任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准确进行披露。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春江隐瞒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未能按规定及时披露,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董秘张优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组织办理信息披露,未能保证 2021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二、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万元罚款;三、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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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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